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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总则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TR CU 016/2011《燃气燃烧器具安全》,针对各类燃气设备制定强制性安全规范,旨在保护人与动物的生命健康、财产及生态环境;同时杜绝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提升设备能效、节约能源资源。 本法规统一海关联盟各成员国燃气器具管控标准,保障产品在联盟境内自由流通。
批准日期:2011 年 12 月 9 日 生效日期:2013 年 2 月 15 日 产品准入要求:燃气设备投放俄罗斯及欧亚联盟市场,必须同时满足本法规及其他适用的欧亚联盟技术法规。 对标说明:本法规与欧盟燃气器具指令 2009/142/EC 规范等效。
本法规管控民用类燃气设备,覆盖三类产品:
1. 烹饪、供暖、热水供应设备(含集成在复合设备中的燃气配套单元);
2. 内置内燃机的机组及配套燃气设备(法规内有编号列明);
3. 独立流通的燃气配套安装组件(控制单元、控制器、安全阀等,法规清单列明)。
燃气器具品类 | 合规评定类型 |
燃气采暖设备(带水路采暖器、对流炉、炉灶、热风取暖、内置燃气热风发生器空调) | EAC 合格证书(CoC) |
烹饪、采暖、热水、制冷、照明、洗涤类燃气设备 | EAC 合格证书(CoC) |
燃气即热式热水器 | EAC 合格证书(CoC) |
户外便携燃气取暖炉、露营炉架 | EAC 符合性声明(DoC) |
燃气灯具 | EAC 符合性声明(DoC) |
额定功率≤1000kW 燃气锅炉 | EAC 合格证书(CoC) |
额定功率>1000kW 燃气锅炉 | EAC 合格证书(CoC) |
商用厨房燃气设备(开水炉、烤箱、扒炉、炸炉、保温炉等) | EAC 合格证书(CoC) |
带余热回收功能燃气热风设备 | EAC 合格证书(CoC) |
燃气热电联产机组 | EAC 合格证书(CoC) |
减压阀、燃气压力调压器 | EAC 合格证书(CoC) |
自动点火装置 | EAC 符合性声明(DoC) |
安全、控制、调节阀门组件 | EAC 符合性声明(DoC) |
燃气柔性连接管路 | EAC 合格证书(CoC) |
1. 压力≤0.07MPa、介质温度≤115℃蒸汽锅炉;
2. 工业工艺、工厂专用燃气设备(法规附录 1 列明的除外);
3. 以燃气作为发动机燃料的动力设备。
所有燃气器具必须开展强制合规评定,分为两种形式:EAC 符合性声明、EAC 合格证书。
1. 企业可自愿将符合性声明更换为合格证书;适用于企业无完整自检资料、无法自证产品合规的场景。
2. 评定模式三选一,由申请人自主选择:批量供货、单次批次供货、量产长期证书。
1. 产品技术说明与全套技术文档
2. 设备操作使用手册
3. 第三方检测试验报告
4. 产品技术参数数据表
5. 设备装配图纸
6. 合规证书复印件
7.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8. 量产工厂审核报告
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粘贴海关联盟 EAC 合规标识:
1. 标识可直接刻印在每台燃气设备本体,或印刷在配套操作说明书上;
2. 若设备本体无法刻印标识,可仅粘贴在外包装与说明书上,但设备本体仍需保证标识全使用周期清晰易读;
3. 仅当产品满足全部适用技术法规要求后,方可粘贴 EAC 标识。
批量量产燃气设备对应的 EAC 合规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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