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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总则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TR CU 016/2011《燃气燃烧器具安全》,针对各类燃气设备制定强制性安全规范,旨在保护人与动物的生命健康、财产及生态环境;同时杜绝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提升设备能效、节约能源资源。 本法规统一海关联盟各成员国燃气器具管控标准,保障产品在联盟境内自由流通。

法规基础信息

批准日期:2011 年 12 月 9 日 生效日期:2013 年 2 月 15 日 产品准入要求:燃气设备投放俄罗斯及欧亚联盟市场,必须同时满足本法规及其他适用的欧亚联盟技术法规。 对标说明:本法规与欧盟燃气器具指令 2009/142/EC 规范等效。

一、法规适用范围

本法规管控民用类燃气设备,覆盖三类产品:

1. 烹饪、供暖、热水供应设备(含集成在复合设备中的燃气配套单元);

2. 内置内燃机的机组及配套燃气设备(法规内有编号列明);

3. 独立流通的燃气配套安装组件(控制单元、控制器、安全阀等,法规清单列明)。

产品评定形式对照表

 

燃气器具品类

合规评定类型

燃气采暖设备(带水路采暖器、对流炉、炉灶、热风取暖、内置燃气热风发生器空调)

EAC 合格证书(CoC)

烹饪、采暖、热水、制冷、照明、洗涤类燃气设备

EAC 合格证书(CoC)

燃气即热式热水器

EAC 合格证书(CoC)

户外便携燃气取暖炉、露营炉架

EAC 符合性声明(DoC)

燃气灯具

EAC 符合性声明(DoC)

额定功率≤1000kW 燃气锅炉

EAC 合格证书(CoC)

额定功率>1000kW 燃气锅炉

EAC 合格证书(CoC)

商用厨房燃气设备(开水炉、烤箱、扒炉、炸炉、保温炉等)

EAC 合格证书(CoC)

带余热回收功能燃气热风设备

EAC 合格证书(CoC)

燃气热电联产机组

EAC 合格证书(CoC)

减压阀、燃气压力调压器

EAC 合格证书(CoC)

自动点火装置

EAC 符合性声明(DoC)

安全、控制、调节阀门组件

EAC 符合性声明(DoC)

燃气柔性连接管路

EAC 合格证书(CoC)

无需本法规符合性评定的设备

1. 压力≤0.07MPa、介质温度≤115℃蒸汽锅炉;

2. 工业工艺、工厂专用燃气设备(法规附录 1 列明的除外);

3. 以燃气作为发动机燃料的动力设备。

二、符合性评定流程

所有燃气器具必须开展强制合规评定,分为两种形式:EAC 符合性声明、EAC 合格证书。

1. 企业可自愿将符合性声明更换为合格证书;适用于企业无完整自检资料、无法自证产品合规的场景。

2. 评定模式三选一,由申请人自主选择:批量供货、单次批次供货、量产长期证书。

三、申报配套资料(文件需俄语或进口成员国官方语言)

1. 产品技术说明与全套技术文档

2. 设备操作使用手册

3. 第三方检测试验报告

4. 产品技术参数数据表

5. 设备装配图纸

6. 合规证书复印件

7.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8. 量产工厂审核报告

四、EAC 标识规范

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粘贴海关联盟 EAC 合规标识:

1. 标识可直接刻印在每台燃气设备本体,或印刷在配套操作说明书上;

2. 若设备本体无法刻印标识,可仅粘贴在外包装与说明书上,但设备本体仍需保证标识全使用周期清晰易读;

3. 仅当产品满足全部适用技术法规要求后,方可粘贴 EAC 标识。

五、证书有效期

批量量产燃气设备对应的 EAC 合规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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