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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TR CU 032/2013《承压设备安全》统一规定承压设备及其标识标注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立法目的是保护人员生命健康、生态环境与公私财产。 法规要求承压设备、压力容器在设计、制造阶段消除运行过程中的各类特定安全风险。 产品满足本法规全部要求,是承压设备投放俄罗斯及欧亚经济联盟市场的必备前置条件。 本法规对标欧盟承压设备指令 97/23/EC(PED),但二者标准条款不完全等同。
批准日期:2013 年 7 月 2 日 生效日期:2014 年 2 月 5 日 过渡期规则:2015 年 8 月 1 日起,全面废止承压设备领域 GOST、俄罗斯本土旧技术法规,统一执行 TR CU 032/2013。
本法规管控最高允许工作压力≥0.5 巴的以下设备:
1. 承压储罐
2. 压力管道
3. 采暖锅炉、蒸汽锅炉
4. 阀门管件
5. 保压设备承压零部件
按法规附录 1 风险等级划分两类评定模式:
1. 3 类、4 类高风险承压设备:强制办理 EAC 合格证书(CoC)
2. 1 类、2 类低风险承压设备:办理 EAC 符合性声明(DoC)
1. 长输主干管线、燃气配气管网
2. 核能领域专用承压设备
3. 海船、驳船配套承压设备
4. 轨道车辆制动系统
5. 航空机载承压容器
6. 军工军用承压装备
7. 泵、汽轮机、压缩机、电机壳体等非独立承压容器类机械零部件
8. 医用单人高压舱
9. 喷雾器设备
10. 高压电气设备外壳
11. 非金属柔性承压容器
12. ***
13. 气泡水专用承压容器
经核验符合 TR CU 032/2013 全部要求的承压设备,必须粘贴海关联盟统一 EAC 标识。 未按规定粘贴合规标识即投放市场,企业将被处以罚款,涉案设备可予以没收。
批量量产承压设备对应的 EAC 合格证书最长有效期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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