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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总则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TR CU 019/2011《个人防护装备安全》,针对各类个人防护装备制定强制性安全规范,核心作用是保护使用者生命、健康与周边环境,同时杜绝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 本法规定义防护装备安全:防护装备本身(含生产所用原材料)不得对人体、环境产生任何有害影响。

法规覆盖八大类有害因素防护要求:

1. 机械伤害、普通工业粉尘污染

2. 各类有害化学物质侵害

3. 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

4. 高温、低温环境伤害

5. 电流、电场、电磁场危害

6. 生物类危害(微生物、蚊虫等)

7. 低能见度视线风险

本法规统一海关联盟成员国劳保防护产品管控标准,保障防护装备在联盟境内自由流通。

依据法规技术要求,个人防护装备的设计、生产必须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1. 具备对应等级防护能力,抵御各类有害因素;

2. 不存在可引发危险事故的不可接受风险;

3. 在使用全过程持续保障使用者生命健康。

注:装备的研发、生产、使用、仓储、运输、经销、报废处置细则不由本法规规定,由各成员国本国法律另行约束。

法规基础信息

批准日期:2011 年 12 月 9 日 生效日期:2012 年 6 月 1 日 市场准入要求:个人防护装备投放欧亚经济联盟市场,必须同时满足本法规及其他适用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对标说明:本法规对标欧盟 89/656/EEC《工作场所个人防护装备最低健康安全要求指令》。

二、法规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全球所有产地的各类个人防护装备,管控品类包含:

1. 防机械伤害、工业粉尘个人防护装备

2. 防有害化学品防护装备

3. 防电离 / 非电离辐射防护装备

4. 高低温环境防护装备

5. 防电流、电场、电磁辐射防护装备

6. 高可视警示工装

7. 多功能复合防护装备

8. 皮肤专用防护用品

不受本法规管控的产品

1. 体育赛事专用防护装备

2. 消防队、灾害救援专用防护装备

3. 航空航天、水下作业专用防护装备

4. 医疗、微生物实验室专用防护装备

5. 仅用于展会展示的样品防护装备

三、符合性评定流程

防护装备合规评定分为两种形式:EAC 符合性声明(DoC)、EAC 合格证书(CoC);产品按风险等级划分两类:

1. 1 类低风险简易防护用品:仅需办理 EAC 符合性声明 适用于仅应对轻微损伤风险的简易防护产品。

2. 2 类高风险复杂防护用品:强制办理 EAC 合格证书 适用于可规避致死、造成人体不可逆健康损伤的高防护等级装备。

评定模式三选一,由申请人自主选择:批量长期量产、单次单批次供货、批量供货。

四、申报配套资料(文件需俄语或进口成员国官方语言)

1. 产品使用操作手册

2. 第三方检测试验报告

3. 产品技术参数数据表

4. 合规证书复印件

5.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6. 量产配套工厂现场审核报告

五、EAC 标识强制规范

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粘贴海关联盟 EAC 合规标识:

1. 标识可直接刻印在防护装备本体、牢固缝制 / 粘贴标签、外包装盒、使用说明书上;

2. 标识需保证产品全生命周期清晰可辨认;

3. 由多个零部件组成的成套防护装备,每个独立配件均需粘贴 EAC 标识。

六、证书有效期

批量量产防护装备对应的 EAC 合格证书最长有效期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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