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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总则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TR CU 011/2011《电梯安全》,针对电梯整机及电梯安全部件制定强制性安全要求,用以保护人身生命、财产安全,杜绝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 法规统一海关联盟各成员国电梯安全管控标准,保障电梯产品在联盟境内自由流通。
依据法规技术要求,电梯的设计、生产、安装全过程必须保障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全程安全可靠。
批准日期:2011 年 10 月 18 日 生效日期:2013 年 2 月 15 日
过渡期规则: 2013 年 11 月 15 日前,符合海关联盟成员国本土 GOST、本国技术法规的电梯可正常投放市场; 在本法规生效前已投入使用、且未超出额定使用寿命的在用电梯,需改造适配本法规全部安全要求。
本法规适用于海关联盟成员国境内使用的全部电梯及电梯安全部件,包含:
1. 缓冲器
2. 轿厢载重补偿装置
3. 限速器
4. 层门锁紧装置
5. 液压安全阀
1. 煤矿、矿山井下专用电梯
2. 船舶、水上浮动平台电梯
3. 海上勘探钻井平台电梯
4. 飞机及航空飞行器机载电梯
5. 齿轮齿条驱动升降梯
6. 军用专用电梯
1. 全新电梯整机、安全部件出厂合规评定:强制 EAC 合格证书(CoC) 电梯整机与安全部件的合格证书,必须由海关联盟官方认可授权机构办理。
2. 电梯现场安装调试前核验:可采用 EAC 符合性声明(DoC) 基于企业自有全套技术文件,在授权机构参与核验后出具符合性声明。
所有资料需使用俄语或进口成员国官方语言,文件清单:
1. 设备使用操作手册
2. 产品技术参数表
3. 整机装配图纸
4. 电气原理图 + 元器件清单
5. 液压系统图纸
6. 电梯 / 安全部件合规评定文件复印件
7.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经核验符合 TR CU 011/2011 全部要求的电梯整机及安全部件,必须粘贴海关联盟统一 EAC 标识;标识可直接刻印在产品本体或随货货运单据上。 标识需保证电梯及安全部件全使用周期清晰、完整、易于辨识。
电梯本体还必须额外标注以下信息:
1. 生产厂商名称
2. 品牌商标
3. 电梯设备唯一编号
4. 生产制造年份
电梯及配套安全部件的 EAC 合格证书、符合性声明有效期均为 5 年,到期可由原发证认可机构办理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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