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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总则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TR CU 009/2011《香水与化妆品安全》,针对欧亚经济联盟境内流通销售的预包装香水、化妆品制定强制安全标准,核心目的是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财产与生态环境,同时杜绝商家发布误导消费者的虚假信息。 法规统一海关联盟各成员国化妆品监管标准,保障化妆品在联盟区域自由流通。
产品满足以下全部指标,方可判定符合 TR CU 009/2011 安全要求:
1. 产品配方组成
2. 理化指标
3. 微生物指标
4. 有毒有害物质种类
5. 有毒物质限量值
6. 临床及实验室皮肤安全检测数据
7. 生产加工工艺
8. 零售包装材质安全
9. 产品标签标注规范
批准日期:2011 年 9 月 23 日 生效日期:2012 年 7 月 1 日 合规硬性要求:产品完成符合性确认后,才可进入俄罗斯及欧亚联盟市场销售。
本法规适用于欧亚经济联盟所有预包装零售香水、化妆品。
1. 口服类产品
2. 吸入类制剂
3. 注射类产品
4. 植入人体类产品
评定工作由生产商、欧亚联盟授权代表或进口商负责执行。
1. 普通化妆品(法规附录 12 除外):凭企业全套技术文件办理EAC 符合性声明(DoC)
2. 附录 12 特殊功效化妆品:必须办理国家卫生注册 SGR,清单如下:
· 美黑霜
· 美白祛斑类护肤品
· 半永久纹绣彩妆
· 私密护理化妆品
· 儿童专用化妆品
· 角质剥脱焕肤产品
· 脱毛产品
· 头***浅剂
· 烫发、拉直类美发产品
· 含纳米原料化妆品
· 氟化物质量分数>0.15% 的含氟口腔护理品
· 含过氧化氢、过氧化脲、过氧化锌的牙齿美白产品(有效过氧化氢浓度 0.1%~6%)
所有提交文件需使用俄语或进口成员国官方语言,资料清单:
1. 产品说明书
2. 使用操作手册
3. 产品标签样张
4. 实验室检测报告
5. 产品技术数据表
6. 完整配方表
7.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符合 TR CU 009/2011 全部要求的化妆品,必须粘贴海关联盟统一 EAC 标识。 标识可直接印刷在产品本体,或随货配套单据上;标识需保证产品全生命周期清晰可辨。 仅当产品全部合规要求达标后,方可粘贴 EAC 标志投放市场。
香水、化妆品类 EAC 符合性声明最长有效期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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