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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总则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TR CU 001/2011《铁路机车车辆安全》,为欧亚经济联盟境内全新制造或经过现代化改造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零部件规定了强制性安全要求。 本法规适用于轨距 1520 毫米、最高运行时速 200 公里,在公用及非公用铁路线路上运营的轨道车辆。 法规旨在统一海关联盟各成员国对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零部件的执行标准与监管要求,保障商品在联盟内自由流通。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TR CU 001/2011《铁路机车车辆安全》,为欧亚经济联盟境内全新制造或经过现代化改造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零部件规定了强制性安全要求。 本法规适用于轨距 1520 毫米、最高运行时速 200 公里,在公用及非公用铁路线路上运营的轨道车辆。 法规旨在统一海关联盟各成员国对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零部件的执行标准与监管要求,保障商品在联盟内自由流通。
依据 TR CU 001/2011 法规,铁路机车车辆定义包含以下品类:
1. 机车
2. 动车组及配套车厢
3. 机车牵引式客车
4. 货运车厢
5. 特种铁路车辆
批准日期:2011 年 7 月 15 日 正式生效日期:2014 年 8 月 2 日
产品必须完成合规评定,满足 TR CU 001/2011《铁路机车车辆安全》法规要求,评定分为两种形式:
1. EAC 符合性声明(DoC)
2. EAC 合格证书(CoC)
经评定确认符合 TR CU 001/2011 法规全部要求的产品,必须粘贴海关联盟 EAC 合格标识。 未按规定粘贴 EAC 标识即投放市场销售,企业将面临罚款,货物也可能被没收。
量产产品对应的 EAC 合格证书有效期最长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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